近日,云南大理,多名游客發(fā)視頻稱參加火把節(jié)時被燒傷。
游客尹先生稱,自己是被本地朋友帶來參加的,朋友跳的時候周圍人同時往火堆里扔助燃的松香,火勢一下很大,把朋友的臉和手臂都燒傷了,就醫(yī)診斷二級燒傷,同時還有七八個人等著開單子,都是因為跳火堆受傷的,提醒大家不要隨便湊熱鬧,跳火堆要量力而行。
游客田先生也表示,“跳火”時周圍有人撒松香之類的易燃物,導(dǎo)致火勢瞬間增大,他的手部和面部被輕度燒傷。
田先生“跳火”時的情景(圖源受訪者,視頻截圖)
“跳過去的時候,火躥得比我高”
“只要有人跳,周圍的人就會往里面撒松香?!碧锵壬f,“松香是大家自行購買的,我個子有一米七八,跳過去的時候,火躥得比我高。跳完之后,衣服沒有著火,但是裸露在外面的手和臉感覺火辣辣的?!?/p>
意識到自己可能被燙傷,田先生隨后前往當?shù)蒯t(yī)院就診,被確診為面部二度燒傷?!霸谖业结t(yī)院沒多久,我在醫(yī)院碰到了在我后面跳的兩個人,他們也燒傷了。”田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已經(jīng)離開大理,從事發(fā)當天開始,每天都得到醫(yī)院換藥。
田先生的就診信息
對此,太琨律創(chuàng)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表示,在這起事件中,田先生參加的是居民自發(fā)組織的火把節(jié),屬于民間自發(fā)活動,責任認定需結(jié)合具體情況分析。扔松香導(dǎo)致火勢突然變大的人,向火堆扔松香屬于危險行為,若直接導(dǎo)致田先生燒傷,扔松香者需承擔主要侵權(quán)責任(《民法典》第1168條,共同危險行為)。如無法確定具體是誰扔的,所有參與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70條)。
大理文旅曾提示: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大理文旅”曾提醒:遵守活動現(xiàn)場消防安全規(guī)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核心點火區(qū)。
中國消防也發(fā)布提示,松香粉是一種易燃物質(zhì),遇到明火會迅速燃燒并產(chǎn)生高溫火焰,在火堆旁撒松香粉無異于“火上澆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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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廣網(wǎng)綜合封面新聞、中國消防等
本期編輯:毛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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