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醉酒后溺水身亡,
共同飲酒者、售酒的酒吧
乃至商場物業(yè)公司,
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近日,閔行法院就披露了一起
這樣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
將這些相關者都告上了法庭。
時間回到2022年6月20日早上,17歲的小許徹夜未歸,當家人急著準備尋找的時候,傳來了小許在一商業(yè)廣場附近河道溺水身亡的消息。
公共視頻顯示,
當天凌晨4點17分,
在涉案商業(yè)廣場
東面的河道綠化帶缺口處,
出現(xiàn)了一個水花。
6分鐘之后,
在河道下游不遠的一座水閘處,
發(fā)現(xiàn)疑似小許的尸體自南向北漂過。
原告律師:
人可能在河道里漂起來,被人發(fā)現(xiàn),然后才知道人在那里,已經(jīng)去世了。
原告 老許:
孩子的離去是我們多少年,永遠也無法忘記的傷痛。
經(jīng)司法鑒定,
小許血液酒精濃度
達到嚴重醉酒程度。
原來,
當晚小許受干姐姐夏某邀約參與酒局,
期間曾與同飲者陳先生
發(fā)生肢體沖突,
醉酒后獨自走向河道時,失足落水。
被告陳先生(同飲者)代理人:
其他人也對被害人有過肢體沖突。只是被告一(陳先生)的情緒最為激動,上去踢了兩腳。
法院認為,在共同飲酒者中,
死者的干姐姐夏某作為邀約人
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酒局中與死者發(fā)生沖突的陳先生,
在毆打這名未成年人后先行離開,
二人都應承擔部分責任。
周皓媚 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
共飲人如果是存在兩類不當行為的話,要承擔相應的這個侵權責任。第一類,比如說強行勸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第二類,是飲酒后的不當行為,比如說同飲人已經(jīng)處于醉酒并且陷入危險之中,其他的同飲者對其沒有履行一個救助、護送、妥善安頓等安保義務。
最終,閔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同飲者陳先生及邀約人夏某,各自賠償原告7萬元;
酒吧經(jīng)營者因違規(guī)向未成年人售酒,賠償原告6萬元;
同時法官指出,死者小許無節(jié)制過量飲酒,應負主要責任,小許的父母未盡監(jiān)護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
其余初次見面的同飲者因不存在失當行為被判無責。
本文綜合自:看看新聞Knews、新聞坊等
微信編輯: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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