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女士為幫助兒子購房,獨自舉債115萬元,因未能償還,馮女士和丈夫以及兒子兒媳一同被債主起訴。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此案,法院認為該借款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子女也不認可該借款,因此僅由馮女士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馮女士與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幾年前,為改善兒子一家的居住條件,馮女士向張先生借款115萬元,用于給兒子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借款轉賬、出具借條等均由馮女士一人操作。
因馮女士未能如約還款,張先生將馮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兒子兒媳起訴。張先生認為,馮女士借款是為其夫婦二人的兒子購房,因此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同時,馮女士的兒子兒媳實際使用了這筆借款購房及償還貸款,因此,小夫妻倆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在訴訟中,田先生認為妻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對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償還。兒子兒媳也認為,二人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東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馮女士未依約還款,張先生要求其償還本金及相關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馮女士的家人該不該承擔償還責任,法院認為,馮女士以個人名義與張先生簽訂借條,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條上以借款人名義簽字,也未對借款進行事后追認,且該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張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馮女士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jīng)營。因此,法院認定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不承擔還款責任。
同時,張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他與馮女士的兒子兒媳達成借款合意,兒子兒媳也不認可借款,因此兩人無需償還。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馮女士個人對張先生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jīng)營,另一方雖未直接對外借款,仍可推定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案中,馮女士一方借款為成年子女購房,沒有經(jīng)過配偶的同意或追認,且成年子女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對其不具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該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必要支出,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實際用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沒有追認同意還款,出借人要求實際用款人還款缺乏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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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陸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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