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往中,一句不當?shù)难哉Z、一次出爾反爾的舉動,都可能讓普通閑聊演變成法律糾紛。8月21日,記者獲悉,近日,萬寧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據(jù)介紹,老繆系聯(lián)通萬寧分公司老用戶,經(jīng)常會到營業(yè)廳找當班營業(yè)員閑聊其幫助別人進行訴訟的事情。老繆在與營業(yè)廳工作人員小花閑聊過程中了解到,有人欠其欠款一直未還,自此老繆多次在小花上班期間主動詢問欠款事宜,并于2024年4月17日加了小花微信,向其發(fā)送了多個文檔想要幫小花打官司討回欠款,小花最后僅于微信中向老繆回復了“好”。
2024年4月21日,老繆到營業(yè)廳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務費,小花表示不理解老繆的行為與動機,但為了不影響營業(yè)廳的正常工作秩序,自愿向老繆支付200元,作為老繆在微信上發(fā)送文檔的服務費。老繆同意收取費用且出具收條,收條載明:“收到小花幫助款200元整,我發(fā)誓不會找小花?!彪p方同時簽字確認“關于打官司事宜,到此結束,小花、老繆互不相欠?!?/p>
然而,次日老繆又到營業(yè)廳要求小花支付1000元服務費,小花表示拒絕,雙方在爭辯過程中有言語沖突,小花說老繆是“神經(jīng)病”,老繆認為小花對其進行了人格侮辱,現(xiàn)場報警。警察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后,小花表示講話過激,向老繆道歉。后老繆通過各種渠道多次投訴小花,但其訴求均未得到解決,故老繆訴至本院,要求小花和其所在的公司向其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人民幣。
萬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老繆主張幫助被告小花進行訴訟,但小花并未向其支付承諾的服務費1000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未充分證明原告老繆與被告小花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故原告要求支付1000元服務費缺乏依據(jù)。小花自愿向原告支付200元,且雙方已就支付服務費的事宜達成共識,原告確認收到幫助款200元,并表示關于訴訟的事宜就此了結。
而原告老繆反映小花辱罵客戶一事,屬于他們之間的私人聊天內(nèi)容,與聯(lián)通萬寧分公司的業(yè)務服務并無關聯(lián)。
因“神經(jīng)病”確屬于侮辱性的言辭,且小花于庭審中自認其說原告為“神經(jīng)病”系自身發(fā)表言論錯誤,并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故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人民幣1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接受他人主動提供的法律咨詢時,應事先明確是否為有償服務,避免“好心變債務”;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應把握分寸,尤其對于商家和服務提供者而言,在與客戶交流互動中,應注意言行舉止,謹防“惡語惹糾紛”,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還需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此外,糾紛解決應保持理性,警惕“維權變侵權”,切勿在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出爾反爾,更不能以不當方式反復滋擾他人或單位正常秩序,否則可能涉嫌違法,得不償失。
來源:國際旅游島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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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李依凡
編輯:張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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